歐盟CPR法規要求:建築用五金扣件產品評鑑及性能(效能)一致性查證之共同技術語言
建築產品(或稱營建產品)於歐盟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中定義:「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築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築工程包括建築物和土建工程。」適用於符合其預定用途的建築工程(涵蓋整個工程和工程各獨立部分),同時考慮到經濟性,工程必須在遵守基本要求的法規條件下,滿足建築產品法規的要求。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這些建築產品法規的要求必須在經濟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因此,建築產品法規附件四(ANNEX IV)將強制標識CE標誌要求之建築產品領域分為35類,且依照建築產品法規第68條(Article 68)應於2013年07月01日完全強制(enter into force)應符合法規之規定。
對於建築產品強制標識CE標誌之要求,在建築產品法規(CPR)中不同於其他之歐盟指令,必須完全依照新法規第11條(Article 11)規定:由製造商建立技術文件,技術文件應提供產品評鑑及性能(效能)一致性的查證(AVCP, Assessment and Verification of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並使用技術文件證明黏貼CE標誌之符合性,同時在第9條(Article 9)規定以技術文件提供產品之鑑別。
在建築產品法規(CPR)要求CE標示之方式及供產品評鑑及性能(效能)一致性的查證方式,特別依建築產品之產品類別型態,強制標識CE標誌AVCP模式/AVCP路徑分別加以規定;無論建築產品之AVCP模式為何,建築產品皆在符合CE標誌的基礎上,對所有CE標誌的產品,全部均必須由製造商建立技術文件,技術文件應提供產品評鑑及性能(效能)一致性的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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