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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BAM法案全文濃縮精華版 扣件人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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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永續園區政府資源整合平台」在2023年10月13日公開發布了歐盟於同年5月16日刊登於歐盟公報的CBAM法案正式文本中譯版,此中譯版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看不懂厚重又文謅謅英文法條的扣件人有福了!惠達為您讀遍全部68頁的中譯本,淬鍊扣件人最需要知道的重點法條,濃縮成一篇短文。看完您就已掌握至少8成CBAM主要框架,幫助您快速進入狀況。
條文中過於艱澀複雜的陳述,已經過編輯部略為簡化,並剔除掉重複冗餘的字詞,讓您讀得更順。事不宜遲,以下刊載CBAM重點節錄。
 
 
CBAM法案正式文本 (2023年5月16日版)
重要專有名詞定義 
  1. 「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是指從貨品生產過程釋出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在生產製程中消耗的製熱和製冷的排放,不論其製熱或製冷的生產地點如何。7318 ‒ 鐵或鋼製螺絲、螺栓、螺母、敞螺絲、螺鉤、 鉚釘、斜銷、銷子、墊圈(包括彈簧墊圈)和類似物品,僅需考量直接排放。
  2. 「間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是指在貨品生產製程消耗之電力所產生的排放量,不論電力消費的生產地點如何。
  3. 「內含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是指在貨品的生產製程中所釋放的直接排放量,以及在生產製程中電力消費所致的間接排放。CBAM 授權申報人應保留內含排放量計算所需的資訊記錄至提交或應繳交 CBAM 申報內容年份結束後的第四年底為止。
  4. 「實際排放(actual emissions)」是指排放計算基於貨品生產製程中的原始數據和電力生產消費而得的排放量。
  5.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是指相當於一公噸的 CO2。
  6. 「CBAM憑證(certificate)」是指可代表貨品中內含之一公噸CO2e排放量的電子格式憑證。
  7. 「繳交(surrender)」是指用CBAM憑證去抵減進口貨品所申報或應申報的內含排放量。
  8. 「預設值(default value)」是指依據次級數據計算或細分所得出,用以表示貨品內含排放量的數值。當CBAM授權申報人無法認定適當之實際排放量時,將使用預設值。當無法應用某種類貨品的出口國的可靠數據時,則該貨品種類之預設值應基於該貨品在EU ETS設施X%表現最差的平均排放強度定之。 
  9. 「碳定價(carbon price)」是指在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制度下,於第三國所支付的貨幣金額,形式包括稅金、規費或費用,或以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系統下的排放額度形式支付,該金額是依據此類措施所涵蓋並於貨品生產製程中釋放的溫室氣體計算而來。
  10. 「設施(installation)」是指進行生產製程的固定技術單位。
  11. 「經營者(operator)」是指在第三國經營或控制設施的任何人。
  12. 「國家認證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是由歐盟會員國所指定。
 
 
CBAM授權申報人之義務與權利
  1. 貨品僅能由CBAM授權之申報人進口至歐盟關稅領域。
  2. 任何在歐盟成員國設立的進口商,在進口貨品進入歐盟關稅領域前,應申請CBAM授權申報人之資格(即「授權申請」)。
  3. 非屬歐盟成員國設立之進口商,則應由間接關務代理人提交授權申請。
  4. 授權申請應包括申請人以下資訊: (a). 姓名、地址和聯絡資訊; (b). 經濟經營者註冊和識別號碼(EORI號碼); (c). 在歐盟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 (d). 在申請人所在歐盟成員國,由稅務機關出具認證該申請人不存在國家稅務債務未清償的追討令; (e). 聲明在本申請年度前五年內未涉及重大侵害或累犯關務法規、稅務規定或市場濫用規章,包括沒有涉及與其經濟活動相關的重大刑事犯罪紀錄;(f) 提供必要的資訊,以證明申請人具有足夠財務和經營能力;(g) 依據貨品類型分別預估在本申請年度和次年度擬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域的貨品金額和數量;(h) 倘適用,提供申請人的代理人姓名和聯絡資訊。   
  5. 申請人可以隨時撤銷其申請。
 
 
CBAM申報
  1. 每年5月31日前,並於2027年起首次採用2026年度,每一位CBAM授權申報人應利用CBAM登錄處提交前一個年度的CBAM申報。
  2. CBAM 申報應包含以下資訊:(a) 前一個年度所進口的每種貨品總數量,電力以百萬瓦 ‒ 小時 (“MWh”) 計,其他貨品以公噸為單位;(b)貨品中的內含總排放量,以電力每百萬瓦 ‒ 小時 (“MWh”) 或每噸各種貨品的 CO2e 排放噸數為單位;(c) 應繳交的CBAM憑證總數量;(d) 由獲認證的驗證人核發驗證報告副本。 
 
 
在第三國已支付的碳價
  1. 考慮到所申報的內含排放量在原產國已支付的碳定價,CBAM 授權申報人 可在CBAM申報書聲明減免應繳交的 CBAM 憑證數量。只有在碳定價已於原產國實際支付的情況下,才可以聲明減免。在這種情況下,應考慮在該國家提供的任何折扣或其他形式的補償,這些措施將導致該減免碳定價的減少。
  2. CBAM授權申報人應保存證明所申報的內含排放量在貨品原產國已支付碳定價的所需文件記錄。CBAM授權申報人尤應保留與任何折 扣或其他形式補償有關的可得證據,特別是該國相關法律的參考。該文件包含的資訊應由獨立於CBAM授權申報人和原產國有關機關的人士進行驗證。該獨立人士的姓名和聯繫資訊應載明於文件中。CBAM授權申報人亦應保留有關碳定價實際支付的證據,直到繳交CBAM申報或應提交CBAM申報年份結束的第四年底為止。  
 
 
第三國的經營者與設施之註冊
  1. 要求應包含以下資訊,以便在登錄時納入CBAM登錄處:(a) 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資訊;(b) 每個設施的位置,包括完整地址和經緯度表示的地理坐標,經度和緯度精確到小數點後6位;(c) 該設施的主要經濟活動。
  2. 歐盟執委會應通知經營者在CBAM登錄處的註冊結果。註冊有效期限應自通知設施經營者之日起五年止。  
  3. 經營者可以隨時申請從CBAM登錄處註銷。在收到申請並通知相應主管機關後,歐盟執委會應從CBAM登錄處註銷經營者並刪除有關經營者和其設施的資訊。
 
 
專業保密與資訊揭露 
1. 主管機關或歐盟執委會在履行職責過程取得的所有本質上屬於保密性質或以保密方式提供的資訊,均應受到專業保密義務的規範。未經資訊提供者的明確事前許可或依據歐盟或國家法,主管機關或歐盟執委會均不得揭露此類資訊。
2. 不適用第1項規定者,是指為確保行為人履行本規章下的義務並執行海關法規,主管機關和歐盟執委會得彼此分享這類資訊,與海關、負責行政或刑事裁罰的機關以及歐洲公共檢察官辦公室共享。此類共享資訊應受到專業保密的規範,除非依據歐盟或國家法,否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或機關進行揭露。
 
 
驗證人之認證
國家認證機構可以依據請求,認證一名行為人成為本規章目的下的驗證人。
 
 
CBAM 申報之複查
  1. 歐盟執委會得依據複查策略,包括風險因素,對CBAM申報進行複查,該複查的期限至少在應提交CBAM申報年份後的第四年結束。
  2. 倘主管機關之結論是認為CBAM授權申報人應繳交CBAM憑證數量申報有誤,則該主管機關應考量歐盟執委會所提交的資訊來確認CBAM授權申報人應當繳交的CBAM憑證數量。主管機關應將其關於所認定的CBAM憑證數量的決定通知CBAM授權申報人,並要CBAM授權申報人在一個月內繳交額外的CBAM憑證。
  3. 倘主管機關得出結論是認為CBAM授權申報人繳交的CBAM憑證數量超過應繳交的數量,則應立即通知歐盟執委會。超額繳交的CBAM憑證應進行回購。
 
 
CBAM憑證的銷售
  1. 歐盟成員國應將CBAM憑證在共同中央平台銷售予在該成員國設立的CBAM授權申報人。
  2. 歐盟執委會應確保各CBAM憑證在創建時被分配到一個單一識別號碼。歐盟執委會應在CBAM登錄處將該憑證的單一識別號碼、價格和銷售日期登錄至購買該憑證的CBAM授權申報人帳戶。 
 
 
CBAM 憑證的價格
  1. 歐盟執委會應依據程序,每週計算1次EU ETS排放額度在其拍賣平台上之平均收盤價,作為CBAM 憑證的價格。對於那些在拍賣平台上未排定進行拍賣的週次,CBAM 憑證價格應是前一週次在拍賣平台上進行EU ETS憑證拍賣的平均收盤價。
  2. 歐盟執委會應在次週的首個工作日透過其網站或任何其他適當的方式公布平均價格。該價格應適用於其公布後的次工作日算起,至次週的首個工作日為止。
 
 
CBAM 憑證的繳交
  1. 每年的5月31日前,CBAM授權申報人應透過CBAM登錄處進行CBAM憑證的繳交,該數量應相當於前一年度的內含排放量,其首次CBAM憑證繳交於2027年,是針對2026年度所執行。CBAM授權申報人應確保其CBAM註冊帳戶上是否有足夠的CBAM憑證數量。
  2. CBAM授權申報人應確保每個季度結束時,其CBAM註冊帳戶上的CBAM憑證數量至少相當於自該年度開始,其所進口的所有貨品的內含排放量預設值之80%。 
 
 
CBAM憑證的回購
  1. 若CBAM授權申報人提出請求,其所在的歐盟成員國應在該申報人繳交憑證後,在該申報人的CBAM 註冊帳戶將多餘的CBAM憑證進行回購。歐盟執委會應代表CBAM授權申報人所在的歐盟成員國,透過共同中央平台回購多餘的CBAM憑證。CBAM授權申報人應在繳交CBAM憑證的該年度內,於該年6月30日前提交回購之請求。
  2. 回購的憑證數量應限制在CBAM授權申報人在前一年度內購買的CBAM憑證總數的三分之一內。
  3. 每個CBAM憑證的回購價格應為CBAM授權申報人在購買該憑證時所支付的價格。
 
 
適用於貨品進口之規則
  1. 海關不得允許非 CBAM 授權申報人的行為人進口貨品。
  2. 海關得將履行職務過程獲得的、或提供給海關的機密資訊,通報給歐盟執委會和批准CBAM授權申報人資格所在地之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 
 
 
罰則
  1. 未能於每年5月31日繳交前一年度進口貨品內含排放量相當之CBAM憑證數量的CBAM授權申報人,應負擔支付罰款的責任。該罰款適用於貨品進口當年度。
  2. 若非CBAM授權申報人未符合本規章義務將貨品進口至歐盟關稅領域,則該行為人應支付罰款。其裁罰金額應為前項所定罰款金額之三至五倍。繳付罰款不會使CBAM授權申報人免除在該特定年份內繳交未支付的CBAM憑證的義務。 
 
 
規避
規避行為應被定義為一種貨品貿易模式的改變,該改變源於行為、過程或作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a) 微幅修改相關貨品,使這些貨品納入未列出的CN編碼,但該修改不改變其基本特性;(b) 以人為方式將貨運切分多個批次,使其內在價值不超過規範門檻。
 
 
過渡期的範圍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內,若進口商在一個歐盟成員國設立並指派間接關務代理人,且已經該間接關務代理人同意,則將由該間接關務代理人負報告義務。如果進口商非於歐盟 成員國內設立,則報告義務僅應適用於間接關務代理人。  
 
 
索取中譯本全文
以上是全文的精華,如果想取得完整中譯本,請搜尋前往「永續園區政府資源整合平台」,或透過官方網址http://iwrp.muga.org.tw/news_detail.php?lcID=2&cID=&Key=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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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更新:
 
歐盟委員會公佈了在CBAM過渡期內確定嵌入式排放的預設值,並更新了關於報告義務的指南
歐盟委員會公佈了可用於確定碳邊境調節機制 (CBAM) 過渡期(持續到 2025 年底)所涵蓋的進口商品(電力除外)的隱含排放量的預設值。
 
在過渡期內,預設值在CBAM實施中發揮著特定作用,特別是當進口商沒有所有必要的資訊時:
 
  1. 在三份第一季度報告(2023 年第四季度和 2024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期間,申報人可以根據歐盟委員會提供和發佈的預設值報告嵌入式排放,沒有數量限制;
  2. 從2024年第三季度到2025年底,申報人仍然可以根據估計報告排放量,但僅限於複雜貨物,並且限為總內含排放量的20%。使用預設值將符合「估計」條件。
 
這些預設值將在 2023 年第四季度第一個報告期結束後(將於 2024 年 1 月 31 日之前提交)定期修訂,以考慮第一個報告期收集的數據以及歐盟行業和非歐盟 CBAM 商品生產商的反饋。
除了CBAM法規及其過渡期實施法規中預見的靈活性外,其他簡化或設施已經或即將整合到在線專用報告工具CBAM過渡登記處中。這些包括:
 
  • 記錄特定貨物排放數據的選項,以便在後續報告中重複使用(從 2024 年 4 月的第二季度報告開始可行);
  • 重新執行上一份報告以更新導入數量的選項;
  • 基於XML檔報告數據的選項,允許報告聲明者自動化自己的流程,以便在適當的時候重用以前的報告數據;
  • 澄清對於運營商來說,默認報告期為12個月,以允許他們收集反映裝置年度運營的代表性數據。12個月的報告期可以是一個日曆年,也可以是一個財政年度。但是,如果安裝參與了合格的 MRV 系統,並且報告期與該 MRV 系統的要求相吻合,運營商也可以選擇至少三個月的替代報告期。
 
歐盟委員會將繼續致力於進一步簡化報告義務,以及如何促進非歐盟生產商在2024年第二個報告期之前直接向CBAM註冊處提交某些商業數據。歐盟委員會還更新了兩份書面指導檔,以幫助歐盟以外的進口商和安裝運營商在過渡期(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履行報告義務。
 
對指導檔進行了更新,特別是對報告期的時間表進行了澄清和更正,並提高了CBAM報告中的資訊品質,例如為進口加工和生產路線提交的資訊。指導檔附有一個電子範本,供安裝經營者使用,以便向報告申報者傳達有關其貨物隱含排放的資訊。
 
 
背景
碳邊境調節機制是歐盟打擊碳洩漏的標誌性工具,也是歐盟雄心勃勃的“適合55國議程”的核心支柱之一。碳邊境調節機制有兩個目標:為歐盟實現其雄心勃勃的氣候政策做出貢獻,並鼓勵全球工業採用更環保的技術,特別是在綠色標準不那麼雄心勃勃的國家。
在過渡階段,CBAM將僅適用於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氣的進口。這些商品的歐盟進口商必須報告其進口量和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GHG)排放量,但現階段無需支付任何財務調整。
 
過渡期的目標是作為所有利益攸關方(進口商、生產商和當局)的試點和學習期,並收集關於隱含排放的有用資訊,以完善最終時期的方法。在2025年年中的一份報告中,委員會將從這些資訊中吸取過渡期的經驗教訓,以完善該機制的範圍和計算隱含排放量的方法,以便在2026年開始CBAM付款之前。
 
雖然進口商被要求收集截至 2023 年第四季度的數據,但他們的第一份報告最遲只需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之前提交。這些報告可以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之前進行修改。
 
關於報告要求和方法的實施條例在過渡階段用於計算進口隱含排放量的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
 
到 2024 年底,公司將可以通過三種方式選擇報告:
  • 根據新方法(歐盟方法)進行全面報告;
  • 基於等效方法的報告(三個選項)和
  • 基於預設參考值的報告(僅限 2024 年 7 月,即 2023 年第四季度和 2024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僅接受歐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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