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複合金屬(Bi-Metal)扣件將排除於不鏽鋼扣件反傾銷措施外
歐盟2014年7月31日公報指出,原先針對來自中國和台灣進口的不鏽鋼扣件(關稅編碼7318 12 10, ex 7318 14 10, 7318 15 30, 7318 15 51, 7318 15 61 和7318 15 70)所執行的反傾銷稅措施,受影響的產品項目將不包括複合金屬(Bi-Metal)扣件。
歐盟將複合金屬扣件定義為: 自鑽複合金屬螺絲有不鏽鋼螺身和頭部及碳鋼尖端和導向螺紋,以焊接方式組合,讓螺絲得以自行在堅硬鋼料上產生導孔和螺紋。而自攻複合金屬螺絲則有不鏽鋼螺身和頭部以及碳鋼導向螺紋,以焊接方式組合,讓螺絲得以自行在堅硬鋼料上切削螺紋。兩者都屬於ex 7318 14 10編碼內的產品項目。
台灣出口製造商世鎧在先前提出的申覆中指出,複合金屬扣件本身在物理性、化學性、技術特徵相較於不銹鋼扣件並不相同。且根據歐盟調查,認為因為這些產品性質的差異也導致後續應用的不同。兩者在應用上的互通性有相當的限制(在某些應用上,使用者在無法取得複合金屬扣件時,傾向使用碳鋼扣件)。另外,兩者的加工過程、成本、定價水平也不同。在調查過程中,代表歐盟製造商的相關協會也表示,目前歐盟境內並沒有會員廠商生產此類產品,相關歐盟製造商協會對此也未發表異議。複合金屬扣件在市場上相對是新產品,具備碳鋼的硬度和不鏽鋼的抗腐蝕能力。不需預置導孔即可貫穿25mm厚的鋼板(一般不鏽鋼扣件,最多只能貫穿3mm的厚度)。
根據調查結果決議複合金屬扣件不會被納入不鏽鋼扣件反傾銷措施之中。此決議是可回溯性的。也就是說,先前因為進口相關複合金屬扣件而被歐盟海關課徵反傾銷稅的進口商,可能因此獲得退款或取消課徵(不過相關退款或取消課徵必須由國家海關主管機關根據合適海關法令提出要求)。此修正案在官方公報公布後正式生效,並可追溯至2005年11月20日。